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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关系的证明,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: (一)劳动合同。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、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、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、劳动报酬、社会保险、劳动保护、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,是职工最好的权利保护凭证。 (二)证明事实劳动关系。主要有: (1)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,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后,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,原用人单位未拒绝的,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。 (2)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缺失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伤认定申请,因劳动关系的确认,经常会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诿,将劳动关系的确定推向劳动仲裁、人民法院解决。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单方面的劳动关系质疑,劳动者应当坚决拒绝。 (3)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,具有监察职责,有社保缴费记录的一般应认定具有事实劳动关系。 (4)发生生产安全事故,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,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,就事故发生单位、发生经过、伤亡人员等出具事故调查报告,此事故调查报告也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有力证据。
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》二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: (一)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(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)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; (二)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“工作证”、“服务证”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; (三)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“登记表”、“报名表”等招用记录; (四)考勤记录; (五)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。 其中,(一)、(三)、(四)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。